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沈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二十六条,如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第八条规定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市发改部门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其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则规定了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最后,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意味着,任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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